(一)拟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的安排,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地方性法规授权应由省政府负责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国务院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给省政府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调查研究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五)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六)承办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承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协调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
(七)、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全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八)承办省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其他涉及省政府的有关诉讼案件的应诉事务。
(九)调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制度的意见,并建立和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的工作制度,指导全省的政府法制工作。
(十)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机关领导、政府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联系指导政府法制研究会工作。负责为省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一)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文本。审核省政府各部门编辑出版的有关法律文件汇编。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