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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考生加分只能加一次 18日以后提交证明无效
2009-05-01 15:40:4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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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日讯 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须在报名时出具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5月18日以后提交的证明无效。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加分。相关部门在对符合政策性加分资格认定后,须在学校张榜公示一周。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

  获得2008—2009学年度省市级体育比赛田径、冰上、篮球、排球、乒乓球单项前5名或集体项目前3名(市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3名须为主力队员)奖项的考生。

  第21届哈市学校艺术节中小学生艺术类相关比赛初中组一等奖获得者(主力队员),第26届哈市中小学生冰雕比赛、第8届哈市中小学生雪雕比赛初中组一等奖获得者,2008—2009学年度获得省级艺术类比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和获得国家级艺术类比赛三等奖以上的考生。

  烈士子女,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4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

  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获得省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和享受省政府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子女,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为哈市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侨眷子女,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哈市的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2.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分。

  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中学的初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录取时加5分;除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录取时加3分。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