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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镇医保2009年度慢性病患者11日复检费用30元
2009-05-08 16:23:3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菲菲 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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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8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11日至30日,哈尔滨市将对享受待遇满两年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复检。

  据介绍,此次复检对象为2007年度参加并通过当年度特殊慢性病体检鉴定的特殊慢性病患者。慢性病复检病种包括:高血压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肝硬化失代偿期,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据悉,此次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复检:对已享受待遇满两年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身份审验,避免存在已去世的患者仍享受慢性病待遇现象的发生;通过对慢性病患者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进行分析审验,并对病情治愈或有疑义的患者按诊断标准进行体检。

  此次复检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执行,由指定的复检医院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30元(包括会诊费及体检费)。复检费由参保人自付现金或由本人个人账户支付。

  复检患者对复检结果有异议者,本人可在6月10日至15日期间到复检医院填写《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申请重新复检。由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复检人的病情进行复检,复检费由申请复检人先行垫付,经复检合格者,退回复检费,不合格者,复检费由复检人自付。若复检人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