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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租车运管条例:停车不载即为拒载
2009-06-12 15:22:2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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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2日讯 出租车拒载、黑车乱收车费……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权益,哈市计划制定《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日,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向社会公布向市民征求意见。

  不给票据可拒付车费

  《条例》规定,乘客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需要出市区或者去偏远地区,应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手续;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等费用。乘客有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停车不载即为拒载

  针对拒载,《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拒绝租乘是指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或挑选乘客的;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未经乘客同意,出租车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驾驶员要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的出租车驾驶员将被处以500元罚款。驾驶员有超过定员载客、未经乘客同意进行合载等行为的,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禁用车载对讲机

  《条例》规定了车内电子设施使用。出租车内禁止安装使用车载对讲机,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系统,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或者改变使用性能。

  公共场所设出租车停车场

  针对出租车等客混乱的情况,《条例》规定,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

  油价变动可启动调价

  《条例》规定了出租车价格调整的方式。凡是出租汽车使用的燃油、燃气价格上调或者下调超过30%并持续30日以上的,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调或者下调出租汽车营运价格。

  黑车运营罚款5万

  《条例》规定,企业和个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每辆车处以5万元罚款。超过90日仍未接受处罚的,没收暂扣车辆。对于反复营运的黑车,《条例》规定,经处罚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再次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


 

  个体出租车自选公司委托管理

  《条例》规定,哈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8年。出租车经营权按照特许经营方式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要具有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及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等条件。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应当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经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而企业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

  驾驶员须近3年无重大事故

  《条例》对出租车驾驶人员设立了许可条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经历达3年以上,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职业禁忌症等。

  此外,《条例》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作出规范,按照乘客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营运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超过定员载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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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84664616

  截至日期: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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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