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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两条例修改后再询民意 出租车对讲机公交车不越站
2009-07-06 09:06:0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何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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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6日讯 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后,市民、驾驶员和经营者提出了数百条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局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合法、合理、具切实操作性的意见,并将两部《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修改,主要包括出租车可被允许使用对讲机等4个方面,形成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出租车可用车载对讲机

  很多市民反映,在乘坐出租车时,常遇到驾驶员利用车载对讲机传播、接听不文明信息的情形,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禁止出租车使用车载对讲机。

  在征求意见中,很多驾驶员认为,对讲机在询问道路、寻求帮助、保护驾驶员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收费低、使用方便,建议允许使用。

  综合两方面的意见,此条被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出租车可提延续经营权申请

  出租车经营权问题是这次征求意见的焦点,也是经营者和驾驶员广泛关注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到期统一收回,并将对经营行为的考核与经营权延续相结合。

  考虑到很多经营者对此条意见较大,将其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权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延续经营权,在申请人交纳经营权出让金后,重新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非法运营出租车处5万元罚款

  据反映,目前哈尔滨市还有很多没有经营权的车辆在从事出租车营运,这些车辆车况差、驾驶人员服务质量差、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扰乱了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建议加大打击力度,彻底将其清出营运市场。

  《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这方面的处罚力度和打击范围,即:“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或者挪用、盗用、伪造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每辆车处以5万元罚款。经处罚后,再次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对拒绝承担法律责任,不接受处罚的,规定:“被暂扣车辆超过90日仍未接受处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暂扣车辆。”

  公交车不得拒载、捡客、越站

  有市民反映,公交车有随意越线、串线、超时等客、间隔时间长等问题;有些驾驶员开车时吸烟、闲聊、打电话,甚至着装不整、行为野蛮、辱骂乘客;还有一些公交车不报站,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

  在《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规范驾驶员营运行为的条款有所增加,如:“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者敞门运行;(二)起车、停车平稳,路况不平整时减速慢行,不得争道抢行;(三)着装整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不得辱骂乘客;(四)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五)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等”。

  据悉,两部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在哈尔滨市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踊跃提出意见或建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7日。

  联系电话:84664920 传真:84664616

  网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立法处 邮编:150021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