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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镇居民医保新政本月实施 外来人员享同等待遇
2009-07-13 09:16:4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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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3日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在哈尔滨市居住的外地居民已陆续开始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此同时,为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哈尔滨市新近出台的城镇居民医保3项新政策本月起开始实施,其中包括降低个人自付比例,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据了解,根据居住在哈尔滨市外地人员的医疗诉求,哈尔滨市将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和在哈无户籍常住人口,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根据同时出台的医保新规定,缩短了参保居民的等待期,今年居民随时可办理城镇医保,并于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无哈市户籍的外来人口,每人每年交290元,需携带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目前,已有不少外来人员办理了参保,其中一部分人近日将可与拥有哈市户籍的居民一样,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

  据了解,本月起,城镇居民医保三项政策也已实施。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6万元。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50%,参保人员到乡镇卫生机构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3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20%,个人自付40%、5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30%,与城镇职工支付标准一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40%的乙类药品也降低到30%)。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