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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市民工作11年未获劳动合同 状告单位胜诉
2009-08-11 16:39:35 来源: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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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在企业工作11年却从没签订过劳动合同,放假等待复工期间企业竟然提出让其签订离职协议书。近日,哈尔滨某机械厂员工李洪亮在遭到这样的待遇后将单位诉至哈尔滨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依法获得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李洪亮介绍,1997年他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来到哈市某机械厂工作,当时约定每月工资830元,另外还有相应的奖金和补助,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因为工程业务量问题,企业通知员工暂时放假,何时复工等待通知。但2009年春节后,李洪亮却接到公司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电话。李洪亮认为,自己在企业工作已经11年了,企业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要求他离职。于是,他将自己所在的企业告到了哈市道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人员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况,且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李洪亮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人员提醒求职者,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