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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特定疾病补助暂行办法11月实施
2009-10-19 10:48:14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马明波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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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9日讯 近日,齐齐哈尔市政府再次出台惠民政策,《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我市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中患特定疾病人员的看病就医负担。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参保范围是,市区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患有尿毒症和肝、肾移植的人员(简称特定疾病人员)。参保居民中外来常住人员和归属乡镇村委会管理的农村居住人员不在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缴费标准是,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每人每年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须再缴纳300元,即可参加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足额缴费次月起享受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是,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患有特定疾病人员在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时,进入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即: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为75%,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8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80%。

  《暂行办法》还规定,患有特定疾病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能同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