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政府1日公布,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将在居住区全面配建公益性服务设施。
办法规定,今后哈市规划部门要将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哈市控制规划。哈市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交给各区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而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合理布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三层以上位置,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交付使用后进行社会评审,只能作为居民服务使用,不得进行销售、挪为他用。同时,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办法还规定,哈市既有居住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具备新建、扩建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进行建设;二是不具备新建、扩建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租赁、资源整合、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解决。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众有权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和给予工作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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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益设施
2006年,《哈市居住社区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规定今后哈尔滨居民住宅小区必须配置的公益设施有:公厕、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医疗卫生站、社区警务室等。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