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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事故调查:当事交警被追责并承担部分损失
2009-12-19 07:25: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秦雷 马添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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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9日讯 2009年12月3日19时27分,在哈市香坊区新文昌桥先后发生了一起由于交警要求司机违章掉头导致的交通事故。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警务督察支队通报了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

  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警务督察支队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辨认和对质,还原事故经过。12月3日晚,交警哈西大队民警李某在南岗区征仪路与学府三道街街口限制货车通行执勤点出勤,发现刘东驾驶的黑L17271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有客车载货违法嫌疑,并对其示意停车检查。但刘东没有停车接受检查,继续驾车向新文昌桥方向驶去,执勤交警李某乘坐保利停车场停车员权伍国驾驶的京A61124灰色捷达车跟随到新文昌桥上,示意停车后,发现该车改变车辆结构并载货,要求称重。同时让引导员高洪义乘坐刘东驾驶的面包车去称重,交警李某坐原车返回执勤点。

  对此,公安部门认为,12月3日晚,交警哈西大队民警李某在征仪路和学府三道街街口限制货车通行执勤点出勤属正常出勤。刘东驾驶擅自改变车辆登记结构、构造、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交通民警李某示意停车并要求称重属正常执勤执法行为。

  在“12·03”交通事故中,根据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刘东驾驶擅自改变车辆登记结构、构造、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属于违章在先,且因瞭望不够引发事故,确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交警李某虽然不属于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但对整个事件的后果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查,交警李某在纠违执勤执法过程中,没有规范操作,在得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没有赶到现场先期疏导处置,存在着工作不负责任的问题,应予以追究责任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哈市公安局已责成交警支队研究提出对李某追责的处理意见。

  随后,记者对驾驶员刘东进行了电话采访,刘东告诉记者,两周时间里他一直租车运菜,15日交警部门已经为其开具了放车单。刘东于当日从动力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取回了自己的车,并找到了修配厂对车辆进行维修,预计维修费用大约在4000元左右。目前刘东只希望相关人员能对车辆维修费用负责。新闻背景: 12月3日19时许,刘东驾驶面包车在哈达市场购买蔬菜后回家,当行驶到新文昌桥上时,听到后面交警(后知道是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哈西大队四中队民警李某)喊话让其停车。刘东将车停下,交警李某将刘东的驾驶证和行车执照收去,将行驶证交给了引导员高洪义,并让刘东把车掉头,返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自己则开车离开。引导员坐在副驾驶位置,车掉头时与对面驶来的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引导员从车上下来给交警李某打了一个电话,并把行驶证还给刘东。李某回来后,把驾驶证还给了刘东,自己开车拉着引导员离开。

  刘东及其家属认为,交警执法存在问题,如违反规定追车、在高架桥上让其停车、让车辆违章掉头、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等。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