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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洗浴中心内意外死亡 法院:经营者无过须经济补偿
2009-12-24 08:19:3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宏岩 贾晋璇 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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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4日讯 一男子在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条件下,在洗浴中心住宿时死亡,在无法确定死亡原因的前提下,洗浴中心是否承担赔偿、补偿责任引发争议。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发生在不久前的特殊服务合同纠纷,已在调解后审结。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某日凌晨,市民林某酒后到个体经营者刘某经营的洗浴中心住宿,没有提供身份证件。至当日16时,刘某发现林某躺在地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确认林某死亡。8月2日,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解剖后排除了他杀因素。但做病理和解剖需要费用,因费用无人出,未出具解剖结论,检材按规定已处理。公安机关随后发出寻找尸源的公告,后因死者家属未能及时看到公告,林某的尸体被火化。林某家属将浴池经营者刘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争议焦点

  法院一审认为,死者林某入住到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林某提供了安全的休息场所,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林某的死亡,被告没有过错,其行为与林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重审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重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6000元。

  法官评析

  在民事审判中,只有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行为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及死者虽然在此次事件中均无过错,但林某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住宿是消费行为,是在实施有利于被告获利的住宿行为的时候,生存权益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