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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始认定低收入家庭 可享受政府补助和优惠政策
2010-01-04 10:21:5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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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4日讯 今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哈市发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哈市即日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划定了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凡列入低收入家庭的均可享受政府补助和优惠政策。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在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基础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哈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至1.5倍之间。认定条件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之上,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审批认定每年1次

  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认定工作每年1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证明材料。而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工作,则由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

  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复审工作,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和入户抽查,复审合格的给予审批,不合格的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哈市规定,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动态管理,按年度对申请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要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及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