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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减轻参保人负担 城镇居民可参保特定疾病补助险
2010-01-07 09:46:43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沈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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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1月7日讯 为使医疗保险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更加符合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更加科学合理,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再次推出两项惠民政策,调整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同时出台了对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医疗保险局对一级医院的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一级医院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为二级医院结算标准下调10%。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每次300元下调至每次200元。

  新出台的《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市区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患有尿毒症和肝、肾移植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定疾病人员),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参加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中外来常住人员和归属乡镇村委管理的农村居住人员不在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每人每年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须再缴纳300元,即可参加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足额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助医疗保险待遇。患有特定疾病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时,可进入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即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为75%,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8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80%。患有肾、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特定疾病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按月份分段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则另行支付。

  肾移植术后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3万元共计4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40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2,500元共计3,340元)。

  肝移植术后第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3万元共计4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40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2,500元共计3,340元)。肝移植术后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2万元共计3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40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1,670元共计2,510元)。肝移植术后第三年后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停止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据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