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11日,记者从哈尔滨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2月1日起《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
据悉,《办法》的出台将一改以前哈市停车场管理无法可依的现状,对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诸多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交警部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城管部门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目前哈市市区停车难的问题。
新《办法》几大亮点
●明确管理主体:公安机关
以前哈市停车场由政府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存在漏洞和弊病。《办法》首次明确停车场主管部门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全市的路内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进行全面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占道管理。
●设置停车场履行审批验收原则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明码标价:无发票停车者可拒付费
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场服务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首次明确法律责任:擅改使用功能最高罚5万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最高罚款5万元;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长途客运车辆、零担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不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等违规行为也作出相应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