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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审议客运管理条例 的士擅自合载最高罚500元
2010-01-19 07:36:4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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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9日讯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条例》针对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据悉,哈尔滨市目前共有出租汽车12332辆,经营企业99家,驾驶员约35000人,日运送乘客35万人次以上。“黑车”数量日趋增加,成为扰乱客运市场的一大“顽症”。《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每辆车处以2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营运的,予以没收车辆。

  《条例》规定,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条例》规定,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出租汽车场站应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条例》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为8年,并建立了对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考核制度,将考核机制与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起来,作为经营权收回和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依据。

  ●驾驶员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的;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绕道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向乘客收取费用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绝乘客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乘客同意合载时,驾驶员可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