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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夏梅:《消除劳动领域性别差距 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2010-01-24 13:58:58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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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常委、省妇联常务副主席龚夏梅进行大会发言。东北网记者孙晓锐 摄

  消除劳动领域性别差距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省政协常委、省妇联常务副主席龚夏梅

  我国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缔约国,这表明政府对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负有义务和责任。但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尚缺乏“反歧视”、“非歧视”、“平等”的历史和传统,特别是在面临巨大人口和就业压力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就业问题凸显,如:我省高校女大学生就业率不仅低于总体就业率,而且同比下降近20个百分点。事实上,消除劳动领域性别差距与歧视不仅仅对女性有利,它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

  一、我省劳动领域性别差距普遍存在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妇女寻求自由、独立和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在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背景下,以正规就业为特征的城镇单位就业对于广大劳动者仍然是一种较为稀缺的经济资源,其提供给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就业稳定性、就业保障、劳动收入的公正性也更符合国际社会体面工作的要求。

  1995年以来,我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女性比例不断下降,从1995年38.4%下降到2007年34.39%,居全国倒数第一,2008年有所上升为35.26%。2008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比2003年减少了242.7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减少111万人,占减员总数的45.74%,比例远远高于女性从业率。

  城镇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我省城镇失业者女性为50.82%。近五年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女性比例最高年份是2003年为38.8%,而同一年份城镇登记失业者中女性为50.86%,不仅高于男性,而且远远高于女性就业率。2008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女性比例为35.26%,同期登记失业者女性为40.81%,尽管低于男性,仍高于女性就业率,说明女性在不成比例地承担着失业的风险。

  女性工资收入低于男性。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看,我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收入女性普遍低于男性,是男性收入的71.4%。女性平均收入低于男性比较大的几个行业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农林牧渔业。女性平均收入仅是男性的67.63%。在受教育程度要求较高的卫生、教育、文化、科研、金融以及公共管理等行业男性收入差距较小,但女性平均收入也只有男性的88.37%。

  女性社会保障水平低于男性。从黑龙江妇女发展规划监测指标看,参加两大基础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医疗)的女性比例远远低于男性。2008年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职工中女性比例分别为32.36%和35.27%。尽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数2008年比2000年增加了22.8万人,但所占比例却下降了3.74个百分点;参加医疗保险的女性人数2008年比2000年大幅度增加了239.5万人,但所占比例却下降了0.81个百分点。结论是女性社会保障水平不仅低于男性,而且与男性差距越来越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省女性在就业率、收入及社会保障这三个关键领域的情况不容乐观,这三方面关系到妇女被劳动力市场接纳和获得就业这一基本经济资源的程度以及妇女的职业地位、工作能力和价值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就业率反映了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并直接影响妇女的生存发展和经济独立;收入水平直接受到职业地位等级、职业的价值评价以及单位所有制性质和就业方式类型的影响,因此被视为两性经济平等最核心的部分;基本社会保险是女性就业者年老、疾病和失业时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保障妇女的经济安全,缩小两性贫富差距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必须予以关注。

  二、消除劳动领域性别差距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一)消除劳动领域性别差距将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强调:“没有女性的充分参与,社会和经济就无法获得可持续发展”,“男女平等及公平必须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这一切都标志着性别平等成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其本身也成为发展的一个目标,促进性别平等成为包括男女两性在内的全人类摆脱贫困、提高生活水平这一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性别平等将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发展在降低女性经济能力的同时,还影响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如性别平等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而性别不平等会降低农业和企业的生产力。同时,消除性别差距能够增加国民收入。

  (二)劳动领域性别差距会降低社会生产力。女性参与社会越少,增加人力和人才资本含量的机会就越少,这不但影响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而且影响新生劳动力的素质,影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劳动领域性别歧视违反了公平正义,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性别差距与就业歧视扩大了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化,造成劳动力市场上各竞争主体的起点差异,由此引发人们的不平等感,使社会矛盾增加,成为当前我国建立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的一大障碍。消除劳动领域的歧视是社会正义的核心,歧视背离并直接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社会法则,不恰当地膨胀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同时又剥夺了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成员的机会资源,限制或阻碍了她们的发展,使她们持续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和健康运行。

  (四)劳动领域性别差距与歧视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由于就业歧视的存在,使一些本来不适合某些工作岗位的人占据了这些岗位,人为抬高了劳动力的就业门槛,破坏了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的效率原则,影响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性别歧视,不但使她们的才能和价值无法在劳动力市场上充分发挥,并且制约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优化组合,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三、采取多种措施,禁止和消除劳动领域的性别差距与歧视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消除劳动领域性别差距与歧视方面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对于反就业歧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从战略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促进性别平等就业。其次,应当做到在制度安排、政策制定层面上进行合理的设计,以杜绝和防止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的歧视现象。第三,政府的反就业歧视政策对就业歧视的管制效果是明显的,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干预无疑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第四,反歧视首先应当从政府机关入手,杜绝各种各样的公务员招录歧视。

  (二)加强劳动监察制度建设,为受害者提供行政救济。《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颁布施行。各级政府应加强投入,为劳动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保证劳动监察机构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来处理歧视和促进平等,一方面向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或劝诫失败,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调整劳动关系、加强工会、妇联等集体谈判的能力。应确立工会在反就业歧视中的职责,赋予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并主动监督纠正用人单位的用人歧视行为的权利,包括:帮助农民转移劳动力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职工组建工会,增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集体谈判能力,增强协调能力,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

  (四)把消除歧视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用人单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承担,鼓励用人单位担负起消除就业歧视、为就业者创造友好的工作环境的责任,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念,建立文明进步的企业文化,尊重和保障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五)唤醒和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应持续不断地对公民进行公民权利和反歧视的教育和培养。要利用媒体的影响力,曝光歧视,宣传平等。允许各方面对歧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话,使整个社会了解歧视的不同形式,歧视的社会危害性,使公民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