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难题:
林某的丈夫有了第三者之后,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采取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殴打,并造成林某脾脏受伤、腿骨被踩断,构成了轻伤。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的丈夫面临刑事处罚。林某的丈夫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向林某表示悔意,并保证和第三者断绝关系,并承诺今后不再提离婚,好好与林某过日子。
林某听了他的一番悔过之词后,念及多年的夫妻之情,为了家庭的和睦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谅了丈夫并与其签订了协议。协议书上林某的丈夫写明,保证今后不与林某离婚,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来,人民法院依此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上判决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时隔两年之后,林某的丈夫日前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得知此事后,林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她认为丈夫违背了当初的协议,提出离婚,并向法院出示了当时林某丈夫写的保证书,要求法院判决不离婚。同时林某还表示,如果丈夫执意离婚,她仍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告他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在分析此案时认为,林某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采取家庭暴力,造成林某脾脏受伤,腿骨被踩断,构成轻伤。在其面临刑事处分的情况下,向林某表示悔改并保证今后不与其离婚。最终,林某丈夫被判决认定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由此可见,林某丈夫对林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所以林某不能再就同一伤害行为对其进行刑事控告。但如果林某丈夫还有司法机关未处理的家庭暴力或其他犯罪行为,她仍可对其进行刑事控告。
至于林某丈夫能否对林某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所谓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还包括离婚的自由。因此,林某丈夫当初向林某表示悔改并保证今后不与其离婚的协议,不会使其丧失离婚的权利。此外,婚姻是否解除,应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可能为依据。林某丈夫当初的保证,并不会使其丧失提起离婚的诉讼权利。
当然,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林某认为其丈夫有过错导致离婚,并能够举出相应的证据,她仍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