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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私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侵权 被判赔偿损失4万元
2010-02-10 09:46:59 来源:东北网--绥化晚报 作者:张贺
东北网2月10日讯 胡某与赵某均系青冈县人,2009年7月份,两人共同出资8万元,合伙购买了一辆翻斗车,约定股份各半。在对该车进行修理后,翻斗车去河北省搞运输。由于经济环境不好,仅仅运营一个月之后,就再也无活可干。于是两人将车开回青冈,停放于一工厂院内,并对运营期间车辆的收支情况进行了结算。
2009年11月份,胡某在未经赵某同意,也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了哈市的刘某,所得款也没有分给赵某。赵某在得知情况后,将胡某起诉,要求青冈法院确认胡某与刘某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或按股份赔偿损失。案件审理中,双方均无法提供车辆的具体下落。胡某称车辆卖价4万元,但无证据证实,胡某认为该价格不合理,不予认可。法院最终确认胡某私自处分共有财产,侵权事实成立。并综合车辆的买入价格、维修投入以及作业时间等因素,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赵某损失4万元。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