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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热费补贴由报销变发放 每年9月底前发完
2010-02-25 08:31:42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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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日前,哈尔滨市本年度供热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形式确定,取消了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将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结束了以往由职工先缴纳热费,然后持供热发票到单位报销的历史。按照哈尔滨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热费补贴将由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补贴款9月底前发放到位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热费补贴范围为在哈尔滨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补贴方式取消了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按照要求,一般职工的补贴比例按90%确定,其余10%由个人承担,即热费补贴额度=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规定住房使用面积×90%。根据《通知》,职工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按照补贴发放时限规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市民手中。

  十年发放热保补贴5亿元

  记者从哈市供热办了解到,为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哈市针对困难家庭制定了供热保障补贴规定。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尔滨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据介绍,从1999年至2009年,哈市市区两级财政共投入近5亿元用于对供热保障对象进行热费补贴,使7.5万余户困难家庭享受到了供热保障。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