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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施行 餐桌农产品可查档案
2010-03-01 10:25:26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徐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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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日讯 《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3月1日起施行。

  生产者:建立“成长档案”可查来源去向

  《办法》要求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及苗、种、幼雏等来源及质量安全证明;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和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及使用人;水产养殖疫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和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记录保存期为两年。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农产品产地的大气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周围污染源及其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根据农产品生产特性,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同时禁止向农产品产地及其周边排放或者倾倒含有重金属的固体或者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废水、废气,硝酸盐、酸液、碱液和超标的医疗污水。农产品种植或者养殖基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的农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经营者:市场设速测点检测结果公示

  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连锁店、大型农贸市场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配备检验检测设备,设置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等,需在市场内公示检测结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

  对外地进入哈尔滨市进行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销售。不能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据悉,《办法》在履行检测义务、保证添加物安全等方面对农产品生产者具体明晰了9种禁止行为。

  监管者:监管分工明确鼓励社会参与

  《办法》在监管体制方面,既强调地方政府监管职能,同时也明确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有分有合的监管体制机制。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畜禽产品监管。财政、发改、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管理。市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需要解决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协调沟通相关单位部门加以解决。

  《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农委在市农业信息网上建立了交流平台,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内容可涉及排放或倾倒影响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经营假冒、伪造、转让、超范围使用产品标志和产品地理标志行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投入品行为等等,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违法处理:问题农产品要“召回” 不符“质标”者销毁

  问题农产品实行召回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监督销毁并加大处罚力度。

  《办法》要求,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立即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将责令生产者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市销售的农产品不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的,除责令停止销售外,还将对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和农产品的销售者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办法》还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连锁店、大型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设置专职检测人员,或者未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上市销售前未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和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内容等,均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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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