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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1至4级伤残人员津贴增加170元 两类人不在范围内
2010-03-04 14:35:41 来源:大庆晚报  作者: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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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4日讯 59岁的王大爷10年前受了工伤,多年来一直靠政府发放的伤残津贴生活。今年,大庆市上调了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这让王大爷非常高兴。日前,记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不仅伤残津贴上涨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也随之提高。

  1至4级伤残津贴增加170元

  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0元;5-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即市区680元/月、四县420元/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随之上调

  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随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同步调整”的要求,对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对2009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也上调了。据悉,生活护理费标准是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决定的。

  大庆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1900元上涨到2500元,根据政策规定,上涨后的一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50%=1250元;二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40%=1000元;三级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500元×30%=750元。

  两类人员不在发放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伤残津贴发放并不包括退休人员。

  根据政策规定,员工在因工受伤后,退出工作岗位,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会为其支付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不能再享受伤残津贴,只能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另外,如果员工在因工受伤后,没有退出工作岗位,继续在单位按月领取工资,也不能享受伤残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宋科长介绍,伤残津贴必须与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同步同比例调整,今年年初我市上调了退休金,所以伤残津贴才会跟着上调。

  据记者了解,增发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抚恤金将于本月底前发放到市民手中,1、2月份上调部分将和本月的一起发放。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