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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低消” :霸王条款却无人投诉
2010-03-14 14:08:2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肖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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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4日讯 记者日前从省消协投诉部获悉,尽管饭店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但近年来有关此类的投诉却基本没有。

  现象:多家饭店包房设“低消”

  元月初,道里区小资太太餐厅。一对情侣到事先预定好的小包房就餐,点餐时被提醒最低消费300元,由于不想硬性凑足消费额度,遂决定改在大厅就餐。无独有偶,还是这家饭店。几天前一对夫妻中午前去就餐,因大厅没空位,服务员推荐可以去空着的小包房,但最低消费为300元。本来点齐想吃的菜品也就200元出头,为了达到最低消费额度,不得不多点东西以凑足数额。

  过年期间,富都大酒店开发区店,教师张女士一家亲朋10余人预定大包房,被告知最低消费2000元,张女士只好改定了其他酒店。

  日前,上岛西餐咖啡(工厂街店)。某公司企划部的刘女士请好友吃饭,埋单时被告知实际消费金额不足最低消费金额,于是刘女士只得另点了一个菜直接打包带走。赵女士在名典西餐厅也有类似经历。

  此外,通过读者反映以及记者调查发现,长江路的名流海鲜、金紫荆、湘港红馆等许多饭店的贵宾包和豪华包均设有最低消费。

  声音:设立“低消”是商家无奈之举

  省饭店协会副会长刘延年介绍,设立“低消”是商家的无奈之举,“低消”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节假日,饭店需支付给员工3倍工资,去掉食品的直接成本、能源费等,饭店没多少利润;另一方面,有不少饭店都是租用房产,成本压力太大,能做10、20年不倒的饭店确实不多;第三,包房通常是酒店自身装修较好的房间,一些大饭店更是投入了高昂的装修费用,如果有些客人花费较低同时占用包房时间过长,无形中影响了饭店经营,而对于一些消费额度较高的人来说,又没有包房可用。所以说,设置“低消”其实是商家的无奈之举。作为饭店来讲,它不是垄断行业,消费者可自愿选择。一些饭店特别火,也是通过“低消”来调剂客源。

  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于福龙说,如果饭店事先没告知有“低消”,则违反消法,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关于饭店设“低消”的问题也要从两方面看待:如果某家饭店不管是大厅还是大中小包房全部设“低消”,让消费者无从选择,确实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果只是其中一部分高档和豪华装修的房间设立了“低消”,则不能明确说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为没有这方面规定。其实,去酒店吃饭不仅仅是消费菜品,也包括在消费环境。试想,如果不设“低消”,在大包房中就餐的人只挑便宜的菜品点,吃饭时间又很长,这很显然会影响到酒店的效益。如果消费者投诉,消协也只能是批评、劝说,协调一下。

  建议:饭店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增加效益

  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董鸿扬就此现象说,饭店设“低消”,其实是为了多赚钱,让消费者多掏钱,是和人的需求发生了矛盾。消费者消费个性化强,设“低消”易造成浪费,也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朋友相聚影响情绪,“低消”通常定的较高,应该根据消费者需求合理定价。饭店想增加效益,可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完善经营理念、和消费者互动、建立良好而和谐的服务关系来吸引回头客。饭店要包容顾客,同时顾客也应该讲诚信和就餐文明,要相互照顾双方利益,尽可能达到双赢。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绪坤则认为,饭店设“低消”是市场调节行为。经营者要换位思考,不宜设置很高“低消”额度,应趋于合理。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尽量既照顾到经营者的利益,又照顾到众多消费水平下的消费者的利益。

  法理:饭店“低消”违反“消法”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说,按照法律规定,商家无权对消费者消费额度进行任何限制。饭店设立“低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等。饭店做出“低消”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酒店的档次;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低消费顾客群体排除在外,提高酒店场所的利用效率,从而可以提高酒店的营业额。

  饭店设立“低消”在餐饮业是普遍存在的行为。消费者为了就餐环境好些,为了便于商务交流等,往往不得不接受这个霸王条款。如果消费者本身的消费预期超过饭店的“低消”标准自然没有问题;如果消费者的消费额度达不到“低消”额度,为了达到而消费,为了环境而选择,就显失公平。

  针对饭店设立“低消”,有关专家建议,立法机关及社会团体应当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来规范及处罚这种行为,要加大违法成本的处罚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如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国内各地对“最低消费”的规定

  北京: 《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凡违反这一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食品、菜肴、酒水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贵州:《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也不能“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对设置最低消费的商家进行整顿,凡是违反规定的商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甘肃:《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和限制性消费”。

  太原:太原市物价局明确下文,规定“各等级店餐饮店一律不得规定最低消费标准”。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