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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2010-03-14 22:30:3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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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4日讯 由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今后,针对金银珠宝饰品的消费争议将有法可依。

  《办法》明确规定,金银珠宝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饰品售出之日起11日以外,20日以内,发生外观有裂痕、色泽不一致,镶嵌类饰品发生松动或脱落以及没有厂家印记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