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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应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2010-03-17 09:40:22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黄薇 宫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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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3月17日讯 交通出了意外,肇事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是理所应当。不过,交通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又应该由谁承担呢?

  2009年10月,碾子山区发生一起交通意外,市民常某驾驶的捷达轿车与一位于姓司机的车相撞,导致捷达车被撞坏,万幸没有人员受伤。经过交警认定,于姓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是,常某向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修车费3000元以及因修车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700元。这下于某可想不通了,赔偿修车费3000元情有可原,但是租车费与自己何干?在法庭上于某提出了异议,不同意赔偿租车费。

  针对于某的疑问,法庭做出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其他重大损失”,应理解为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合理的间接损失,同样需要侵权人赔偿。最终,法庭判决于某赔偿修车费3000元以及因修车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700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按通常的理解,间接损失是指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使受害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是对交通事故中间接损失要求赔偿的进一步确定,可以看出,间接损失获得赔偿有法律上的支撑,这也体现了充分保护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

责任编辑:张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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