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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又出新规
2010-03-19 09:00:42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安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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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3月19日讯 记者18日在市低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解决市区贫困群体就医难题,我市日前又出台了《齐齐哈尔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据了解,今年我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

  《细则》规定,救助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区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范围,基本医疗救助:对市区虽已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患病住院时按相关部门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仍无力负担应个人承担部分的,经民政部门确认,可对其实行限额补贴救助。大病救助:患以下几种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救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病肝炎及并发症;急性脑血栓、脑出血、脑梗塞;急性心肌梗塞;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疾病。

  救助方式及标准:医疗定点医院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门诊就医时,由医院直接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减免50%,处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下(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10%,单项价格在百元以上(不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20%,住院床费减免20%。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剩余额2000元以内的,按20%救助;2001元至6000元,按25%救助;6001元至8000元,按30%救助;8001元以上,按35%救助。符合上述条件的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对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据悉,《细则》实施后,将会有更多的保障对象看得起病、住得了院。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