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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灵活就业人员4月1日纳入失业保险
2010-03-31 08:18:2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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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1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4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将被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部分人自愿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足额缴费满一年的,失业后根据相应条件申领失业金。这项政策实施后,哈尔滨市失业保险从政策范围上将实现参保人员的全覆盖。

  参保范围

  此次被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服务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备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哈尔滨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城镇户籍人员。

  本市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缴费达到一定期限后,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对本市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参保实行政策倾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也允许办理参保。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哈尔滨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3%,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纳。

  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失业且符合条件申领待遇的,按照缴费每满一年享受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政策,核定其应当享受待遇期限。

  目前哈尔滨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370元/月和每人245元/月,今后将根据低保标准以及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条件

  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同时满足办理失业登记和有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的,失业后可按《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本人应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社区经调查确认后在本人的《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失业登记记载,并且出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

  有求职要求——参保人员失业后应当积极求职,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政府免费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合并结算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保程序

  4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号缴费对账单以及户口、身份证、哈尔滨银行开具个人结算存折等,向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大学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哈尔滨银行开具个人结算存折。

  停保程序

  参保人员停止参保的,应当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员超过三个月不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的,将视为其自动停保,若申请补缴,需将欠费及滞纳金全额补缴后,方连续计算缴费时间。

  未办理停止参保手续,又按时将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入个人结算存折的,视为继续参保,下一年度由税务机关按照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直接划转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不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