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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持欠条讨债 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2010-04-16 13:56:17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侯庆凤 李小彪 张志新
东北网齐齐哈尔4月16日讯 吴某手里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欠条上明确有欠款数额、欠款日期及欠款人签字,为何法院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呢?
吴某与赵某原系朋友关系,1991年,被告赵某因家里急需用钱向吴某借1000元,并约定好利率,还出具一份欠据,但欠据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在吴某向赵某索要借款时,赵某承诺1991年秋连本带利一起归还,可直到今年仍未归还。“本来两人是朋友,钱虽然不多,这不是拿自己不识数吗!”吴某越想越生气,于是近日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从原告吴某处借款未还事实存在,虽然双方对该款的还款日期未做明确约定,但被告赵某承诺于1991年秋还款,原告亦于1991年秋索要该款,双方即对该款的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即被告赵某履行偿还该款的期限为1991年秋,原告吴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1年秋始计算至二年后届满,同时原告吴某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权利,亦没有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定事由。因此诉请虽未超过20年的保护期限,享有诉权,但其丧失了胜诉权,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从法律上讲,没有欠条过期的说法,只有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在2年内,只要债权人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就将重新计算。如果吴先生能证明自己曾多次向朋友讨要欠款,那么他的诉讼时效应该还没过,可以到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