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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5月1日起三部法规整肃交通秩序
2010-04-27 16:48:2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节永志 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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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7日讯 经过历时两年的调研审批,《哈尔滨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1月19日获省人大通过。同时,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三部法规、规章均于5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哈尔滨市曾于2004年出台《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但随着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的不断发展,将城市公共汽车(船)运营管理与城市出租车运营管理用同一准绳进行规范的原《条例》,已很难满足公交、出租车两个行业的实际需要。因此,市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船)行业与出租车行业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废止了原《条例》,分别制定《公共汽电车船条例》和《出租汽车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以促进哈尔滨市公交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两部新法规规定,凡在营运中发生越站、不报站、吸烟、聊天、拨打手机等违规行为的公交车驾驶员,以及拒载、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等违规行为的出租车驾驶员,都将受到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处罚。

  另悉,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规定,哈市市区外(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摩托车,禁止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街路上行驶。哈市的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分两个区域限行。持市区内蓝牌照的小型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摩托车、执行公务的特种摩托车除外。同时,对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市交通、工商部门予以高额罚款,并由交警部门予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