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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出台新政规范商品房市场 房源必须一次性公开
2010-04-28 07:22:2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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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8日讯 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市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商品房预售市场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管理处处长王海鹰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哈尔滨市拟出台商品房预售管理新政的相关内容。

  未获“许可”不得排号

  凡在本市行政区国有土地上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贵宾卡)、会员卡、诚意金、保证金、担保金、订金、预收款、预付款、预订款、借款等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房款。

  楼盘应公布每套房价

  对于已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公布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预售许可最低为“栋”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低规模不小于“栋”,不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售房现场应信息透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强化售房现场信息公示,采用代理方式销售的,应当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不得擅改购房者姓名

  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单套房屋预订次数,对于房屋预订超过限制销售次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商品房买卖联机备案管理系统的手段自动锁定,并强制转为企业自留房产。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设计使用要求

  符合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设计的要求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

  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

  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