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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棚改超原房部分每平方米890元
2010-04-28 15:52:2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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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拆不拆市民说了算,怎么拆怎么建要由市民来监督…… ”27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在今年的棚改中,哈市大力度惠民,立足解民忧、增民利,推行棚改七项创新政策,保障棚户区居民买得起房、住上好房。

  可选4种安置户型

  哈市根据棚户区居民的实际需求,设计了建筑面积分别为40(保障户型)、50、60、70平方米的安置户型,并实行“拆一还一”和“靠户型”政策。

  “拆一还一”,即对原房面积实行“拆一米还一米”, 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靠户型”,即上靠户型大于原房面积差,按照建设成本交纳差价款。具体为,选择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890元/平方米交款。原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选择上靠50平方米户型;原房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可上靠60平方米户型;原房超过6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上靠70平方米户型。选择50、60、70平方米回迁户型超出原房面积,但在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之内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1400—1800元/平方米交款;超标准户型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

  无钱可先租后买

  选择40平方米保障户型房屋,但无力交纳超面积价款的家庭,可先入住,原“拆一还一”部分属私产,其余面积属公产,整体房屋属“共同产权”。被拆迁人入住后,公产房部分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4元交租金。对连租金也交不起的,将“拆一还一”面积拿出一部分,按时价“股折租”,按月扣缴租金。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购回公产面积,拥有全部产权。

  货币补偿最低7万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补偿标准。对货币安置补偿额低于7万元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7万元给予补偿。

  优抚对象享照顾

  对拆迁范围内持有低保证的,给予2万元照顾;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每人给予1万元照顾;对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持有残疾人证的,每人给予5000元照顾。

  易地安置有优惠

  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哈市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临迁期有补助

  临迁期内(自拆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计18个月),住宅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搬迁之日起至进户时止)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屋建筑面积和20元/月·平方米为标准按月发放。

  减免部分税收

  对纳税人补偿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税后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此外,纳税人以建安成本或综合建设成本安置上靠(套)户型面积的,其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