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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要求明年起所有医疗机构全部应用基本药物
2010-05-08 07:34:43 来源:东北网  作者:衣晓峰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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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8日讯 (衣晓峰 记者 杜筱)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按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应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在近日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中,黑龙江省卫生厅明确提出,到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要求各个医疗机构需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卫生厅要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药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也应逐步实现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使用药品。

  同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在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中,要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及调剂指标给予追踪检查,统计分析。要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通过超常预警等形式,干预不合理的用药行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及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中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医师和药师在合理开具及调剂所需药品的同时,要确保患者及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的权利。

  黑龙江省卫生厅还规定,医师和药师在开具、调剂基本药物处方时,需严格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应加强舆情引导工作,提升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