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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对建筑垃圾排放收费 单位擅排建筑垃圾最高罚10万
2010-05-11 07:52:2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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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10日,《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并开始向市民征求意见。哈市拟对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收费制,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缴纳处置费。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收费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此外,哈市还将对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实行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属于建筑施工的,纳入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属于拆除施工的,纳入房屋拆除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哈市市容环卫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哈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构或者哈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居民装修垃圾要申报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哈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在市容环卫部门信息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建筑垃圾要送到指定地点消纳。

  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按照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苫盖严密,并雇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提前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苫盖严密,自行雇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清运,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雇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

  擅排建筑垃圾最高罚10万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处罚措施。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准运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轮胎未清洗干净,污染道路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滞留装载机械。

  个人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每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指定地点堆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及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代为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征求市民意见

  截止日期:5月17日

  网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立法处

  邮编:150021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