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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理赔中心
2010-06-02 11:20:1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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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日讯 因一起小事故堵死一条街的现象在哈市街头屡见不鲜,而今年全市大面积施工封闭道路以来,“小事故”造成“大梗阻”的现象进一步凸显。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哈尔滨市轻微交通事故约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60%以上。

  去年以来,省、市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办法或规定,但执行效果不尽人意。哈尔滨市交管部门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并积极协调省保监协会加快出台实施地方性法规。目前,建立“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理赔中心”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将更具可操作性。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9万余起,其中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超过六成。今年以来该比例同比去年相差无几。其中,处于城市中心、商业区集中的南岗区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为130-140起,多时可达200多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约占85%。

  目击

  镜头一

  时间:4月8日

  地点:学府转盘道

  事件:车牌号为黑A42996的104路空调公交车与车牌号为黑A58825的联众公司红色捷达出租车相刮,空调车仅是前车灯旁的车体受了“轻伤”,出租车后车牌处有个拳头大的小坑。但两车驾驶员执意占道等候保险公司,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长达1小时,受阻车辆逾千台。

  镜头二

  时间:4月22日

  地点:和兴路与松新街交口处

  事件:交通早高峰期间,一辆牌号为黑AE3102(黄牌)的蓝色平头解放货车与黑A59741号红色捷达出租车相撞后横在路中央,致使该路段车行艰难,双方均未报警,民警发现该事故并立即上前拆解。这起“小事故”损失虽不大,却使二环路单向交通近乎瘫痪。


 

  法规

  小事故先靠边后解决保险公司应“认账”

  去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2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并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同时可采用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需迅速派员到场,查验相关证据,辨别事故真伪,核定事故中车辆损失额度,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保险公司未能按约定派员进行勘验、核损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委托评估机构查验、定损。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定损应当予以认可。

  据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多么轻微的事故,很多驾驶员还是要坚持占道等候保险公司,主要怕拆解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确实存在个别保险公司对自行拆解现场的事故“不认账”的情况。

  不拆解现场造成交通堵塞将受200元处罚

  《办法》明确,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应当撤离现场。对应撤离而未撤离的,执勤民警应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其撤离。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进行处罚。相关法规中还明确,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去年,哈尔滨市交管部门出台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规范》,其中有一项政策规定,当事人自行拆除现场的,可免于处罚。

  据了解,并非所有事故均可自行协商解决,存在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饮酒等10种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近期出台地方性法规使事故快速处理更具可操作性

  据市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处已积极协调省保监协会加快出台实施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置理赔办法”。为落实公安部《关于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要求》,配合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统一部署,交警部门与保险部门联合建立“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理赔中心”的各项事宜也正在进行中,经双方协商已经达成框架协议。

  据透露,协商内容中,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财损事故将突破以往金额只限于2000元的标准,该标准有望达到3万元。双方基本达成共识,即只要符合快速处理条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观点

  有关人士认为,轻微事故引发交通拥堵,其间接损失远远超过了事故本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折射出部分驾驶员公德意识的缺失。轻微事故自行撤离现场既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在相关部门加强相关普法工作的同时,驾驶员也应不断提高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文明参加交通,与人方便,还道路以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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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