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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湿地局玩“文字游戏”强行收地
2010-06-09 17:19:1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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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葱葱的油鱼滩岛(全貌)。 东北网记者 张强 摄
  东北网6月9日讯 题:保护湿地还是谋取利益?湿地局玩“文字游戏”强行收地

  记者 张强

  为了圆自己儿时的梦想,黑龙江省桦川县的下岗职工高明俊承包了县里江边的一个小岛,打算将这个小岛打造成桦川县的太阳岛。由于县里要征用小岛建设湿地公园,县湿地管理局以小岛是湿地为由要将其收回。此时,高明俊已经给小岛投资近80万元,而湿地局却只同意退还他20万元左右的费用。令人不解的是,桦川县湿地局一方面要收回高明俊承包的湿地小岛,另一方面却仍继续将周边的湿地对外大量发包。

当年高明俊和湿地局签订的合同。 东北网 记者 张强 摄

  梦想打造桦川县的太阳岛

  高明俊桦川县运输公司的下岗职工,今年58岁。在桦川县东北方的松花江边上,有一个叫油鱼滩的小岛,面积为35.2万平方米。1996年7月和1998年8月,高明俊两次与桦川县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桦川县柳条通管理站)签订了共计32年的承包合同。“我从小在这里长大,从懂事起到现在,这个江心小岛已经荒芜了几十年,无人管理,附近的村民只能在这放牛羊。”高明俊说,他小时候的梦想就是把这个小岛建设成一个旅游小岛,像哈尔滨市的太阳岛一样美丽,让小岛成为桦川县的一个旅游景点。按照高明俊的设想,他准备修建一个水上乐园,岛中间是葡萄架长廊,两边是花坛,并修建两个拱桥。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高明俊在承包期间,湿地管理局不准无故将岛收回,如收回将赔偿高明俊的全部投资和经济效益损失。承包期内,高明俊可以在岛上从事植树绿化造林、放牧、开荒种田等经营行为。从1996年开始,高明俊在岛上盖了两所房子,给岛上通了电,又打井、平地,购买了各种设备,在岛上种植了大量的杨树、柳树、果树、风景树等十多种树木,并开垦了350余亩农田。之后,他又申请下来旅游开发的经营许可证,为了自己的理想,高明俊先后投入了近80万元,耗尽了全部的心血。仅在岛上平整土方的工程,他就弄了两年多的时间。

  梦断油鱼滩

  2009年3月16日,高明俊突然接到桦川县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的一纸通知。通知称,按照桦川县总体规划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的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在油鱼滩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高明俊应停止一切备耕生产活动,速到湿地局商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高明俊开始并没有太在意,毕竟自己有承包合同,还有公证处证明合同真实有效的公证书,谁也不能将油鱼滩岛收回。令他没想到的是,2009年5月,桦川县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高明俊告上了法庭。湿地局称,该局在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与高明俊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2003年实施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合同。桦川县人民法院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批准设立了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高明俊承包的油鱼滩划定为湿地。2003年8月1日,《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该条例规定经批准的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和禁止在湿地上放牧和开荒种田。虽然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条例》出台后,高明俊的行为必然损害湿地利益。法院对湿地局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湿地局应按当时高明俊每年承包费350元的标准,补偿高明俊剩余19年的承包费共计6650元。同时,经过评估小组的认定,湿地局还补偿房屋、林木等损失19万余元。高明俊不服,上诉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也维持了原判。


湿地局收取费用的票据 东北网 记者 张强 摄

  油鱼滩岛是否是湿地成焦点

  无论是桦川县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和桦川县法院,解除高明俊合同的前提都是认定了油鱼滩岛是湿地。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那么,油鱼滩岛是否经过了湿地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是否有认定书?

  高明俊对桦川县湿地局认定油鱼滩岛是湿地的说法并不认可。“我多次向湿地局要认定书,他们说有认定书,但拿不出来”,高明俊说:“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所有人都没有看到油鱼滩岛的湿地认定证书,湿地局只拿出了《省政府关于建立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而批复中并没有明确标明油鱼滩岛是湿地。”高明俊说,既然没有明确认定油鱼滩岛是湿地,那法院以他违反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为由判他败诉就是不正确的。

  6月7日,记者来到桦川县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据该局副局长林伟介绍,油鱼滩岛是湿地,依据是2004年9月2日签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当记者询问是否有湿地的认定书时,林局长称有认定书,在黑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处(动管处)那里保存着,但没有发过公告。林局长拿出一份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出具的《黑龙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说,省政府也是根据这个考察报告同意建立自然保护区的。

  “湿地局是自筹自支的单位,发包湿地的费用全用来开支了。”林伟告诉记者,桦川县已经发包出去的湿地约有900公顷,今年仍在继续发包湿地。根据2003年8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不得改变湿地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按《条例》规定,桦川县湿地局应该在2005年8月1日之前停止发包湿地,为何又继续发包呢?林局长表示:“我们是一年一往外发包,这是不能累计计算的。”

  即使油鱼滩岛是湿地,整个桦川县有2万多公顷的湿地,为什么又偏偏征用高明俊的地呢?林局长说,县政府要收回油鱼滩岛建生态湿地公园,因为这个岛离县区近,地理位置好。但高明俊说,原因十分简单,当年他承包时,油鱼滩岛还是一片荒滩,没有人愿意承包,所以他承包的价格很低,整个小岛每年的费用才350元。而现在湿地局对外发包的价格是一年每晌地的费用在1300元至5000元之间,他这块地签的合同时间长,承包的价格低,湿地局赚不到钱。“当县里准备开发湿地公园时,湿地局就把我这块小岛交出去了,以县政府要建公园的名义回收。”高明俊说,经过他这么多年的辛苦开垦打理,这个小岛上的农田一年租金就能达到15万。

  高明俊说,政府说油鱼滩岛是湿地要建公园也行,为了县里的整体发展,他也愿意舍弃自己的理想。“十多年前,一市斤大米才三四角钱,现在一市斤大米都达到两元多钱。我付出这么多年的辛苦,才把这个荒岛打理成良田,他们还要按以前的价格给我补偿,这也太不公平了。”


  黑龙江省林业厅:全省都没发过湿地认定书

  针对桦川县湿地局林局长“湿地认定书在省林业厅”的说法,6月8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王凤友。王凤友表示,他们去年刚完成全省的湿地普查工作,目前还没有发放过湿地认定书。

  6月9日,记者来到黑龙江省林业厅。据省林业厅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湿地的认定很复杂,他们正在逐步开展这项工作。针对记者提出的“湿地能否发包”等问题时,该负责人没有表态。

  律师:桦川县湿地局多处违规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回宝刚律师。回律师认为,桦川县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桦川县、佳木斯市两级法院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回律师说,桦川县湿地局作为行政机关,从管理角度,不能以发包的形式去出让土地。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湿地局是政府下面的一个管理部门,它并不具备发包土地的资格。“有谁见过国土资源部门与老百姓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的?湿地局的做法至少是滥用职权。”其次,高明骏和桦川县湿地局不是平等主体,他们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按《合同法》规定,这种关系也是不应该签订合同的。

  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油鱼滩岛这块土地的性质是什么?只有湿地认定委员会才能认定,并且要有湿地认定书。虽然省政府同意建立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同意书。回律师认为:“而同意书并不是认定书,完全是两回事,也不能互相代替”。

  回律师说,退一步讲,假如允许湿地局发包湿地,按《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的规定,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湿地局“一年一发包”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戏”,故意为之的。“既然湿地局要收回湿地,就应该将发包出去的所有湿地全部收回,退耕还湿。只收回一家合同有失公允。”同时,既然湿地局对外发包湿地是“一年一发包,不能累计计算。”为什么对高明俊承包的湿地却是按照《条例》中“不得超过二年”的条款而取消合同?

  回律师认为,桦川县法院和佳木斯中院认定事实和引用法律都是错误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理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在先,出台的条例在后,双方只能调整合同内容,不能取消。同时,按照《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保护区内的土地经依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也就是说,高明俊的使用权是不能改变的。同时,《条例》中只规定了“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并没有规定长期使用。而高明俊签订的是长期合同,他完全可以长期使用,但必须要遵守《条例》的规定和湿地局的管理。“法无禁止即允许,双方的合同不需要解除,高明俊只需要改变地的用途就可以了。”

  回律师建议,高明俊可以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在两年内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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