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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投诉时效期延长30天
2010-06-30 08:41:04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杨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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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30日讯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将废止。作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方面的法规,《办法》较之以往相关规定有了明显变化。

  29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旅游监察大队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监察大队许队长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旅行社改善服务水平,有效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游客和旅游企业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与原《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60天相比,《办法》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

  “我们在受理旅游投诉时发现,一些游客由于工作繁忙,错过了维权的时效期。”哈市旅游监察大队许队长说,尤其是一些旅游商品,游客买回去,可能会过一段时间才使用,也可能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因此,投诉时效期延长能更有效地维护游客的利益。

  许队长表示,按照《办法》,在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出具相关证据。

  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注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法律诉讼。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