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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规定老年公寓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米
2010-07-06 07:50:4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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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6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分为老年公寓、养老服务连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点,并对每一类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服务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分为三类。《办法》明确,根据当前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根据《办法》,老年公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服务场所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对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限制;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点仅限日间照料。根据《办法》,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社区养老服务点仅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不得扩大服务范围。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