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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13岁女孩网上相识偷尝禁果被判强奸
2010-07-07 11:23:1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庆光 王洋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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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7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按强奸论。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偶尔发生性关系),不按强奸论,但多次发生性关系也按强奸论。

  13岁的“老婆”在网上结识了不满17岁的“老公”,相处4个月后,两人相约见面“私定终身”并数次偷尝禁果。女孩的父亲多次苦劝未果,最终将男孩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道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明知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按强奸论。懵懂的少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去年11月,过完16岁生日的吕某在网上结识了初中生小妮(化名),两人由聊天发展成网恋,互以“老公”、“老婆”相称。今年1月,吕某、小妮相约见面。两人的恋情“转正”后,很快被小妮的父亲发觉,其父找到吕某,坦言女儿尚不满14岁,应以学业为重,要求吕某离开其女未果。今年2月起,吕某、小妮先后在多个小旅店内发生性关系,小妮的父亲报案。

  法庭认为,吕某明知小妮未满14周岁,而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吕某犯罪时未成年,并已征得小妮及其家属的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记者获悉,吕某犯强奸罪被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法定代理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记者从道外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了解到,近年随着网络的普及,部分未成年人通过上网有了性的启蒙。早恋年龄也发展成当下的十二三岁,初恋对象也从同学圈逐步扩大为网友圈。未成年人过早的性行为现象也并不鲜见,被女方家长发现后,多会报案、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部分家长怕此事传播会影响孩子前途,有时也有低调与男方家长私下了结的情况。家长动辄打骂,从某种程度上也会助长未成年人的逆反情绪,使其走向极端。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