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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2010-08-11 09:04:40 来源:生活报  作者:赵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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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10日下午,《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要求,今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分别为绿色和黄色。根据哈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提出对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限制行驶时间、区域的交通管制方案,报经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据检测分析,哈市空气中70%的一氧化碳、60%的碳氢化合物和40%的氮氧化合物来自机动车排气。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迫切需要结合哈市实际制定一部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

  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绿色和黄色

  根据2009年环保部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哈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分为绿色、黄色两种。合格标志由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度,可以提出对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限制行驶时间、区域的交通管制方案,报经哈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初次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免予检测

  从既严格把关,又不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负担角度,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哈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测,由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

  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外地车检测不合格不予落户

  近年来,外地旧机动车到哈市落户的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大部分是已淘汰的化油器类汽车,尾气排放超标,安全系数低,给哈市的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条例》借鉴北京、上海、沈阳等地立法经验,要求外地转入哈市的机动车应符合哈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检测不合格的,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排黑烟车不接受检测罚200元

  哈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此外,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应当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将其车辆牌号在媒体上公布,并予以告知。被公布、告知的机动车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对行驶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对已公布并告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未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的,处以200元罚款。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