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轻微肇事须先撤离现场 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0-09-01 07:13:47 来源:生活报  作者:赵鹏 何兴丽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9月1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从今天起,机动车双方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必须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事故双方只要当场填写一式两份的《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立即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的,执勤交警可强行拆除现场,并对事故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据交警部门统计,今年1至7月,哈市共接到交通事故报警67557起,三成以上是轻微交通事故,由于大量交通事故现场未及时拆除,加剧了交通拥堵。

  据哈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督局,近日联合发布的《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可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同时可采用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办法(试行)》指出,一方无事故过错,另一方有21种交通违法行为(见右表)之一的,由违法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违法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有10种情况(见右表)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目前,哈市交警部门已印制5万份《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在各交警服务窗口发放。车主可通过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服务窗口领取《记录书》,也可向执勤交警索取或到“哈尔滨交警信息网(//auto.dbw.cn/hrbjj/)”下载《记录书》。

  因以下21种违法行为肇事的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五)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八)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驾驶车辆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十)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十四)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十五)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七)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十八)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有障碍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十九)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二十)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2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以下10种情况不适用快速理赔

  (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责任编辑:路云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