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向我省等中晚稻主产区下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简称《预案》),规定我省等地产粳稻执行最低收购价为2.10元/公斤。
据了解,《预案》规定黑龙江、辽宁、吉林3省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预案》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和数量要严格验收审查,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各地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库,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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