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生活资讯
搜 索
国庆节期间商家违价 市民可拨打12358进行维权
2010-10-01 06:57:1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李佳琪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日讯 “十一”长假期间,为预防部分商家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昨日,哈尔滨市物价部门发布了商家易存在的12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提醒市民谨防上当受骗,如遇商家违价,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维权。

  哈尔滨市工商局通过疏理近年来哈市消费者在节日期间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发布经营企业容易混淆进而引发消费投诉及纠纷的七方面行为。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节日期间在购物或享受服务时,要及时索取购物凭证或发票。如遇纠纷可拨打12315进行咨询及投诉。

  12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1.虚假价格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名称、产地、规格、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

  2.两套价格行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模糊标价行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虚夸标价行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5.混淆销售处理商品行为: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6.模糊销售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8.虚构原价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9.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10.谎称价格诱骗行为: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1.质量与价格不符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

  12.假冒政府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七种引发消费者投诉的行为

  一.遇到问题时,经营企业不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的宗旨,服务态度不端正、相互推诿、服务渠道不畅通、不到位等行为。

  二.不遵循“和解在先,先行赔付”的原则,不能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消费纠纷的现场调处工作。

  三.各经营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依法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当商品依法符合换货条件时,商家不为消费者主动更换发票或在发票背面更改“三包”有效期限并加盖销售公章。

  四.经营企业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对所销售的商品不实行明码标价,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标记,当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提出质疑时,经营企业不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五.经营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不依法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此外,如双方另有约定的,不按双方约定履行,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六.经营企业不尊重消费者的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针对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采取口头告知、电话回访、悬挂告示、合同文本等有效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七.经营企业单方规定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