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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不得在学校周边30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
2010-10-13 09:11:0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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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3日讯 1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我省对《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均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高等学校门前半径50米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学校周边30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设置集贸市场、非学校专用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学校选址避开安全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新建学校应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已建学校的选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进行维修改造或迁址。新改扩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应将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中小学校应隔周开设一节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

  加强女生宿舍安全管理

  条例要求学校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防止拥挤踩踏伤害;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值宿、夜间巡查制度,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应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安装红外线报警、视频监控等设施。

  校外活动上报安全预案

  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应制订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应告知学生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