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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部分街道办将集贸市场“占道费”发包
2010-10-21 09:49:1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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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1日讯 从2008年开始,哈市将集贸市场管理划归到其所属的区政府,后统一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收费管理,费用主要为占道费、摊位费和卫生费三项。近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哈市集贸市场收费标准高低不一,收费项目也各有不同,部分市场的收费管理被街道办事处承包给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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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贸市场收费乱

  “我是下岗职工,在市场摆个小摊挣点小钱养家糊口,10多平方米的经营面积,每个月得交600元占道费,240元的摊位费和卫生费,算下来一年得交上万元。。”18日,哈市道外区淮河东路和平市场的一个摊主告诉记者,这个市场不是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收费,而是承包给个人,每月到交费的时候,有几名中年妇女挨家挨户收取,收费的时候不给任何收据。

  该市场内一个卖水果的摊主对此也表示很无奈:“正常来说,摊位的大小决定交费的多少,可是我们这里的收费标准却因人而异。”他说,一般情况一个1.5延长米的摊位,每月至少要交占道费200元。在路边临时摆摊,每天还需要交纳5元钱费用。而跟收费人关系好的,就可以少交或者不交。

  红旗小区市场一位在路边摆摊的赵姓男子说,他有几个固定的摊位,任何费用都不交。据他讲,这里一个1.4延长米的经营面积,每月要交占道费200元。街道办事处将这个市场的收费承包给个人了。这个承包人还同时代收和平市场和辽河市场的费用。

  在哈市香坊区的建成早市,一个占道1.3延长米的摊床位,每个月要缴纳占道费500元;开四轮车进城卖菜的农民每天要缴纳占道费、管理费、卫生费30元;而开着三轮车卖菜和提篮叫卖的临时商贩也得交10元钱的“三费”。

  香坊区民生路市场沿街两侧约有帐篷式“固定”摊位150多家,临时经营者30余户。据这里的摊主讲,民生路市场的收费标准也因人而异,同样面积的占道摊位,有的按月征收,有的按季度征收;1.5延长米的摊位,临时经营户则按每天早夜市分别收取占道费、卫生费6-10元不等,有下岗证的特困职工最少也得交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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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征”多项费用

  记者来到香坊区民生路市场办公室,一位自称是香坊区占道市场摊区民生管理所所长杨云的人接待了记者。杨所长讲,民生路市场一个“固定”的摊床位,按照1.5平方米面积一个“号”的标准,每“号”每月收占道费、卫生费、摊位费240元。临时经营户每天不能超过10元,其中卫生费1元,剩下是摊位费、城管占道费。该市场共有130多户摊主是正常缴纳费用的,另外20多户属于低保、特困、残疾业户,每户每月只交纳30元卫生费。

  杨所长告诉记者,民生市场是民生路街道办事处承包给“哈尔滨乐园集贸市场有限公司”的,香坊区城管摊区办对市场是行业管理,民生路街道办事处是属地管理。这个管理所算上他共有5名管理人员,都是乐园集贸公司的,对外统称是街道办事处的人。他们除了民生路市场,还负责乐园市场和文志市场的收费。

  这个市场一年能收取多少费用?街道办和乐园集贸市场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合同还是委托合同?承包费又是多少?面对记者的问题,杨所长表示自己只管干活,多余的事不问。

  据知情者讲,哈尔滨乐园集贸市场有限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是委托承包合同。街道办事处按照每个月的实际收益情况,按上缴总额20%左右的比例返给乐园公司。记者在一张收费人员给一宫姓摊主出具的票据上看到,上面只写着10月1日到11月1日费用230元,上面没有收费单位名称,也没有公章。230元是占道费、卫生费和摊位费。在票据右侧的一角,写着一个大大的“换”字,杨所长解释,这是告诉业户到总公司换正规发票的。记者表示想看正规票据,工作人员从抽屉里翻出一本已经折损的、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面印有哈尔滨乐园集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公章,但这本票据的批准日期却是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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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

  发包“占道费”违法

  据杨云讲,民生路市场是哈市集贸市场中收费最低的,而哈市集贸市场很少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收费管理,多承包给个人,或委托公司代征。

  以民生路市场为例,按照100家摊位统计,平均每个摊主按2个摊位“号”收费计算,每户每年要交纳“三费”6000元,全年收费总金额至少有60万元。目前,哈市有近百个集贸市场,每年征收“三费”总金额在亿元左右。

  记者从哈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街道办事处将“占道费”收取承包给个人或公司是违法的,收费主体不对。占道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市或县级市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物价部门不会向公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另外,收费单位应该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占道费,收取时需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占、挖道费专业票据。

  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中闻认为,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基层部门,对占道经营的市场进行收费是其行政职能之一,这既是国家赋予的权利,也是法定义务。这种行政性收费不能委托给民间的商业机构和个人,这样会造成三种“危害”:一是政府不作为,二是收费款项大量流失,三是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