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0日讯(贾晋璇 记者杨林川) 2008年8月初,香坊区某村村民赵某晚上外出送客,一直未归。32天后,赵某被发现在一处渗水井中溺死。事发后,赵某的家属将该井的先后所有者方某、梁某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梁某赔偿13万元。
10年前,香坊区某村村民方某将其住房抵押给银行贷款,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方某逾期未能还贷,便将抵押的房产拍卖。移交房屋时,方某明确告知银行,其曾开凿一渗水井的具体位置。2005年末,香坊区法院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将该房屋拍卖给梁某。梁某取得房屋后,未在该处居住,房屋一直空闲。
2008年8月初,村民赵某晚上外出送客后失踪,其家属报警后一直苦苦寻人。32天后,赵某在渗水井中被发现,其尸体已高度腐烂。经鉴定,赵某体内未见其他机械性损伤,故排除机械性暴力外伤致死,其系生前溺死,而出现事故的渗水井是梁某所有房屋的唯一下水通道。随后,赵某的家属将方某、梁某告上法庭。
市中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经拍卖后所有权变更为梁某,其对涉案房屋的渗水井同时享有所有权和管理义务。而梁某取得该房后,对房屋疏于管理,涉案的渗水井紧靠村道,梁某没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保护措施,致使赵某不慎坠井身亡。梁某对赵某的意外身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方某不担责。法院判决,梁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家属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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