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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交警部门力推“实施细则” 取消最高2000元限制
2010-10-26 09:25:34 来源:生活报  作者:王慧东 何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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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2009年1月,《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哈市交警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仅占20%,效果并不明显。

  从今年8月31日起,哈市交警部门再次推广该办法,截至今年9月中旬,抽取两周的时间段进行比较后发现,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达三成,增长一成。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缓解交通拥堵的作用显而易见。

  为了让更多车主接受并采用快速处理方式,减少因轻微交通事故不能及时得到拆解而造成的交通拥堵,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从下月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依照《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增强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实施细则》对适用时间、事故地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私了”适用时间为7时至19时,适用地点为哈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

  针对完全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其他条件、只是由于车辆损失金额不能判断而无法快速撤离现场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实施细则》对事故各方全部投保交强险、同时全部投保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金额取消了2000元的限制,超出2000元限额符合相关的条件的,也可自行协商处理。

  13种情形不适用细则

  1.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2.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3.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6.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8.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9.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1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12.未对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或摄像进行固定证据的;

  1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细则解读

  简化事故责任划分取消主次责任

  《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实施以来,责任难分成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主要障碍。据介绍,有些交通事故完全符合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操作起来也很简单,多数当事双方往往因为在责任上争执不休而导致事故不能进行快速处理。

  为了方便当事人自行协商,避免因为责任划分不清影响自行协商情况的发生,《实施细则》简化了事故责任划分。

  符合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条件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原来的5种简化为3种,即: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取消了主次责任(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无论事故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

  简化理赔程序一家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即可

  不少驾驶员反映,在使用轻微快速处理程序理赔过程中,个别保险公司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程序,给当事人理赔增加了难度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和限制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使用和推广。为此,《实施细则》指出,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需到一家保险公司约定地点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在车辆查勘定损的同时,将告知当事人具体的索赔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建立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避免客户往返于几家公司。

  当事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

  《实施细则》规定,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情况,受害方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在具体执行当中,为了加速《实施细则》的推广应用,交警部门还通过“细则”明确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分5步“私了”

  1、当事人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

  2、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可以用手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

  3、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4、当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

  5、双方自行协商并填写《黑龙江省机动车互碰轻微交通事故记录书》,即可直接到承保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因以下违法行为肇事的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1.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4.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5.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6.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7.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8.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驾驶车辆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10.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1.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12.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3.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14.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15.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6.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7.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18.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有障碍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19.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20.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1.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新闻链接

  “私了”需填“记录书”三途径可免费获取

  目前,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首批已印制了10万份《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在《实施细则》实施前后几天由路面执勤交警免费向车辆发放。市民也可以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服务窗口免费领取,还可以通过“哈尔滨交警信息网”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下载打印。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后,但各方均无《记录书》,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需要询问保险公司《记录书》的详细内容及填写方法,在白纸或其他可书写的物品上按照《记录书》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相互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等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时,当事人再重新补写规定格式的《记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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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