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专家献策修改供热条例 停热24小时退热费
2010-10-26 10:45:1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赵政府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26日讯 “停热72小时才退热费,少于72小时就不给退,有些不合理。”“我提前交热费没有优惠,晚交却要交滞纳金。”“我家邻居停热了,我家温度不达标,而停热居民交的补偿费却都给了供热企业。”在近日接到的供热投诉电话中,部分市民对目前的供热政策提出了意见,记者也就此采访了供热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

  停热24小时就该退费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位居民打来电话反映,他所居住的小区每年冬天都“习惯性”停热几天,而且供热公司的理由不是管线漏了就是锅炉坏了,他向供热单位提出退费要求,但是供热公司却称,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的“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补偿”。因为停热没有达到72个小时,因此不给退费。

  一位多年从事供热工作的业内人士说,72小时是依据什么标准确定的。适当又是多少呢?作为法规条文应当是非常明确和可操作的,不能含混不清无法具体执行。“在寒冬时期,人勉强能承受24小时不供热。停热72小时超过了人的承受范围,很多人都会被冻感冒的,尤其是老人和孩子全天都呆在家中,更需要供热。”这位业内人士建议,条例应改为:“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应当折合标准热价双倍退还热用户。”

  这位业内人士特意强调,停热24小时供热单位退还热费而不是补偿,因为用户已经提前足额缴纳全年热费,给用户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应双倍退还,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收热费滞纳金欠妥

  家住哈尔滨市会展家园33栋的一位热用户向记者反映,她的房屋没有人住两年没有交热费,而负责供热的中龙热电也没有给她家开栓供热,今年秋天她向中龙热电提出供热申请时,得到的答复是必须把前两年的热费补交,还要交2100元的滞纳金。“我没有享受到供热服务,还要补齐热费、交滞纳金,这也太霸道了。”这位热用户非常气愤地说。

  记者从供热主管部门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户提前足额交纳热费也没享受到优惠,为什么晚交却要收取滞纳金。这条不公平。”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水暖高级工程师刘茂东认为收滞纳金欠妥。他表示,供暖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应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用户没有按约定向供暖企业缴费,供暖企业只能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记者查阅资料得知,2009年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工商局联合会签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中,把城市供热滞纳金一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未在定期内缴费的用户,将向供热人支付违约金。

  停热补偿费应补给四邻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后,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于今年的供热费用等事宜还没有出台,所以哈市供热单位大多暂按上一个供热期的标准执行。根据哈市上一个供热期出台的《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供热期要求停热的用户,须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一户居民停热了,四周的热用户正常供热,热量会通过墙壁辐射到停热的居民家。”哈尔滨市一供热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停热了,但是停热的居民也消耗了一部分热量,因此要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对此,刘茂东指出,用户办理停热损害的不是供热公司的利益,而是停热四周邻居的利益,停热补偿费就应该补给邻居,而不是供热企业全部收入囊中。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