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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1月1日起交通事故超2000元可自行协商处理
2010-10-26 14:20: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慧东 马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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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责任分全责、无责、同责

  超出2000元也可自行协商处理

  遇肇事逃逸受损车辆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东北网10月26日讯 25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为减少因轻微交通事故不能及时得到拆解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有效推进《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实施,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实施细则》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即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实施细则》是依照《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学习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的,在很多方面进行了突破,增强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突破“2000元”门槛

  《实施细则》对适用时间、事故地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适用于7时至19时,发生在哈尔滨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针对完全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条件、只是由于车辆损失金额不能判断而无法快速撤离现场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实施细则》对事故各方全部投保交强险、同时全部投保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金额取消了2000元的限制,超出2000元限额符合相关的条件的,也可自行协商处理。

  事故责任减为三种

  为了方便当事人自行协商,避免因为责任划分不清影响自行协商情况的发生。“细则”简化了事故责任划分。符合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条件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原来的五种简化为三种,即: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取消了主次责任。(当事人遇有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无论事故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

  理赔程序更加方便

  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需到一家保险公司约定地点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在车辆查勘定损的同时,将告知当事人具体的索赔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减少客户往返几家公司的麻烦,建立了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

  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在具体执行当中,为了加速“细则”的推广应用,交警部门还通过“细则”明确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