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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2010-10-27 16:18:2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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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7日讯 26日,《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规定,哈尔滨市机关单位、网吧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内将全面实施禁烟,如果在禁烟场所内抽烟被抓现行,或将受到法律处罚。此外,不吸烟人有权利在禁烟场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机关、社会团体组织

  室内禁止吸烟

  对于禁止吸烟的场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哈市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作出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的室内区域;商场、超市的室内营业区域;公共电梯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美容(发)室、洗浴中心等室内场所;室内餐饮场所;旅馆的室内区域,同时,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美容(发)室、洗浴中心等室内营业场所;餐饮场所和旅馆等场所如果一刀切立刻全面禁烟,有一定难度,应当规定一定期限的缓冲期,可在本条例施行一年内划分区域禁止吸烟,一年后,全面禁止吸烟。

  吸烟者不听劝阻

  可向警方报案

  对于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职责,《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向进入该场所或者预约进入该场所者主动宣示禁止吸烟的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话;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该场所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秩序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应当保留当事人违法吸烟以及对其采取制止行动及结果的证据。

  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不吸烟人可以行使权利,《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烟职责;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