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5日讯(关志峰 记者张强)因赊购建筑材料,王某将自己一处房子协议卖给债权人,当债权人去居住时,房子产权竟已过户给第三人。无奈,债权人只好将王某告上法庭。近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王某于10日内偿还原告翟某货款6.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据了解,2004年6月,王某承包一工程,在翟某经营的建材商店赊购建筑材料共值6.3万余元。后翟某向王某催要货款时,双方在2008年6月15日达成协议,王某将位于本县某小区60平方米住宅楼抵给翟某,翟某将欠条还给了王某,协议中还注明,货款与房款两清。令人没想到的是,王某后来又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翟某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但王某将已抵给翟某的房屋卖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诉争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翟某也有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货款的请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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