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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卖房人反悔 法院判赔偿买房人2万元违约金
2010-11-18 11:05:2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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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8日讯 因房价上涨,卖房人反悔,要求“补差价”,买房人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要求“补差价”的卖房人败诉,并赔偿给买房人违约金2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2008年宋某15万元买下道外区住房一套,办理产权证的手续已交到房产交易所,房屋产权证未下发。2009年6月宋某以26万元把该套房卖与孙女士,另外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孙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21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给付,宋某取得产权证后15日内双方办理更名手续。

  2010年1月,宋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不久,孙女士找到宋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一年来房价上涨很快,宋某的房子已升值,宋某感觉吃亏了,提出让孙女士补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差额后再交房。孙女士将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宋某必须将房屋交付孙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孙女士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万余元。

  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陈川律师针对此案解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债务。

责任编辑:张喜艳